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記者 沈右榮 實習生 胡映藍)做臨時工37年後,被勞務派遣。後公司改製,而他未被納入改製之列。他的身份是什麼?他還算公司的員工嗎?
  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1971年起,程某一直在黃石某紡織廠做臨時工。2007年,某紡織廠與華盛某分公司簽訂非全日制勞務派遣協議,其中約定的勞務人員條件其一為持有與華盛某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程某被列為派遣人員,派遣期限暫定1年。
  2008年,紡織廠進行改製,改製後成立黃石某經緯公司。在改製過程中,程某未被納入改製行列。但在改製前後,程某均在該單位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保手續。後程某與某經緯公司因社保和工資問題發生糾紛。去年7月,程某向黃石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由某經緯公司補繳程某的養老保險費自1996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共計81396元。某經緯公司支付程某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16830元,由經緯公司補辦程某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手續。
  法院判決公司賠償雙倍工資
  經緯公司不服,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不存在勞動關係,不應為程某交納養老保險費。
  經緯公司稱,程某在紡織廠做臨時工,其與程某延續的是紡織廠與華盛某分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雙方系勞務關係。
  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程某與華盛某分公司均否認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由此判定,程某並非由華盛某分公司派遣至某紡織廠工作的人員。
  一審法院認為,某經緯公司2008年12月成立,公司成立後,程某仍然在該公司工作,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改製前的問題由改製後的企業承擔,故程某雖未與經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一審法院遂判決,某經緯公司支付程某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兩倍工資共16830元。而補繳醫療、養老保險費,法院認為,程某可向保險機構追繳。
  某經緯公司和程某均不服判決,上訴後,被裁決維持原判。
  製圖 徐五峰  (原標題:被勞務派遣後公司改製 他還算公司的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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