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金)在“3·15”來臨之前,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竹北買房子理局召開了維權座談會,發佈了《長沙市消費維權藍皮書》,通報了“2013年長沙市的消費維權十大案例”等市民關心的問題。
  案例1
  商場G2000購物摔傷賠償案
  2013年1月,消費者周女士的丈夫羅某向寧鄉縣局12315申訴,稱周女士在寧鄉縣白馬橋鄉某超市消費時,不小心在該超市水產區摔倒,後經醫院搜尋行銷鑒定為右小腿當面骨骨折。該超市支付了部分醫葯費用,周女士住院治療3天后,超市拒絕再支付費用。經工商工作人員調查,消費者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周女士當天購物時腳穿高跟鞋,且超市水產區地面有少量積水。2013年1月28日下午,白馬橋工商所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的調解,經過耐心細緻的調解,最終達成協議:1、雙方握手言和;2、鑒於被訴方水產區地面有積水,應負主要責任,一次性賠償周女士損失40000元。
  案例2
  藥浴美預防癌症食物容糾紛案
  消費者餘女士3月25日向12315申訴稱:在韶山路某美容院做了一個藥浴美容項目,費用18800元,項目做了不到一半後臉上和眼睛都出現腫脹,並迅速蔓延到全身,醫院診斷為過敏反應,但美容院堅稱是正常的排毒反應,不願做任何處理,餘女士要求退還藥浴美容項目費並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慰問費,請求工商部門協助處理。經天心工商分局新開鋪工商所調解ssd固態硬碟優缺點,雙方最終達成協議:美容店退還沒有做完的藥浴美容費用14700元;向餘女士補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慰問費2400元;美容店繼續做好餘女士臉部護理直到康復。
  案例3
  房屋裝修糾紛案
  2013年5月8日,唐先生到瀏陽市工商局城郊工商所申訴,稱其2012年10月30日將購買的112平方米的新房交由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裝修,裝修費5.8萬元。交房時發現裝修質量有問題。後雙方就此事發生爭議,多次協商賠償未果,唐先生請求工商部門幫助解決此糾紛。經瀏陽市工商局城郊工商所工作人員組織雙方協調,由裝飾公司一次性賠償唐先生1.8萬元。
  案例4
  購買喜宴食品質量問題賠償案
  2013年1月25日,寧鄉縣局沙河工商所接到曾某申訴,稱其舉辦結婚喜宴,在寧鄉縣沙河市場喻某經營的批發部購買了14件創康牛牛牌酸乳味飲料和5件“瀘洲老窖”白酒,共計1162元。喜宴當天發現飲料已過期,白酒有缺酒和少酒的現象,於是找經營者要求退貨並賠償損失。沙河工商所工作人員發現生產日期有改動的痕跡,併在倉庫內發現2件標為“瀘洲老窖”牌的白酒,其外包裝和正宗的差別不大,只是把“州”字改成“洲”字。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訴方向申訴方賠禮道歉;被訴方一次性賠償申訴方人民幣12500元。對經營者喻某涉嫌經營過期食品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另案查處。
  案例5
  購房合同糾紛案
  2013年3月17日呂女士與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確認書,並一次性交納了購房首付款224140元。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呂女士發現開發商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證,認為商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自身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要求商家退還首付購房款,商家遲遲不予處理,消費者遂尋求工商12315的幫助。經雨花分局東塘工商辦調查,呂女士所述情況屬實,工商辦工作人員組織消費者與開發商負責人進行了現場協調,最終開發商同意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退還當事人首付購房款224140元。
  案例6
  柴油質量糾紛案
  2013年4月28日湯先生在瀏陽市中國石化某加油站加了600元柴油,發票上註明銷售方為瀏陽佳豐成品油銷售有限公司。車子開了一段路程後,發動機故障燈就亮了,消費者認為加的油有質量問題,要求賠償未果,請求工商部門維權。經過大瑤工商所執法人員做工作,雙方達成協議:1、瀏陽佳豐成品油銷售有限公司預付車輛檢測費用2345元;2、費用以實際開支為準,多退少補;3、檢測維修費用限10000元以內,超過萬元被訴方不再負責任。湯先生表示滿意。
  案例7
  留學中介收費糾紛案
  2013年7月24日,劉女士向長沙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來電反映,其通過某出國留學咨詢中介服務公司辦理出國留學手續,合同約定中介費根據申請者專業排名計費。劉女士預交了36000元中介費,在實際留學申請批准後,發現按合同約定的計費標準只需繳納27000元中介費,所以要求退還多收的9000元。中介公司多次推脫,劉女士無奈之下請工商部門幫助處理。後經工商部門上門協調,中介公司最終同意退款9000元。
  案例8
  交房設門檻調解案
  2013年1月9日,消費者黃女士在赤嶺路某樓盤購買了一套房子,收房時物業公司要求必須繳納半年物業費才能收房,消費者認為不合理,向天心區消委投訴。天心區消委金盆嶺分會工作人員調查證實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屬實。該所認為消費者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雙方的標的物是房屋,而物業費則是業主和物管服務公司之間的服務消費行為,消費者只要繳納了購房款理應按購房合同約定收房,不存在必須繳納半年物業費才能收房的約定。經調解,被訴方表示立即停止對所有的業主必須繳納半年物業費才能收房的行為,申訴人表示滿意,並於當天辦理好了收房手續。
  案例9
  玉石保健床墊退賠案
  2013年3月13日,家住寧鄉縣玉潭鎮的楊女士在寧鄉縣城某百貨店購買了一床玉石保健床墊,價值17800元。據經營者介紹該商品具有多種保健功能,而楊女士在使用一段時間後,覺得身體異常,經常頭昏、全身乏力、牙齒變黑,她認為該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不敢再用,多次找商家協商,要求退貨未果。遂向玉潭消委分會投訴,要求退款並賠償。3月14日,玉潭消委分會工作人員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調解,最後達成如下協議:商家同意退貨並退還貨款17800元,賠償楊女士其他損失費2200元,兩項合計20000元,雙方無異議。
  案例10
  啤酒瓶爆炸賠償案
  2012年8月8日,12歲的小怡在星沙某大型超市購物時,放置在貨架上的啤酒瓶突然爆炸。超市員工立即將小怡送往醫院做了跟腱斷裂的修複手術,相關醫葯費用由超市負責。由於修複只是暫時的,在將來的生活中跟腱再次斷裂的可能性很大。在賠償問題上,小怡家長和超市方存在嚴重分歧。長沙縣工商局12315聯合縣消委對事件介入調查發現,在超市倉庫中存放的同批進貨啤酒的瓶子的生產年份標註顯示啤酒瓶有使用3到5年的情況,根據國家強制性標準,啤酒瓶使用期限為兩年。小怡左腳受傷,超市方存在進貨查驗不嚴的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找供貨商追償。最終調解後,超市方賠償醫葯費等共計十萬餘元。  (原標題:學會了維權,消費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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