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海口6月3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高鵬)6月3日,南海網記者從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獲悉,目前,我省填海造地用海審批程序主要分為受理項目用海申請、用海審查和用海審核、用海報批、登記發證公告四個部分。
  受理項目用海申請
  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海域使用預申請文件;
  (2)海域使用預申請表(項目名稱、概況、項目用海位置、範圍、擬申請用海面積、期限、用途等內容和申請海域坐標圖);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用海審查、用海審核
  (1)用海審查的方式包括:現場調查和權屬核查、公示、征求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等。審查的內容包括:
  a.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b.申請海域是否計劃設置其他海域使用權;
  c.申請海域是否存在管轄異議。
  (2)用海審核方式包括征求意見、組織海域使用論證、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公眾利益聽證等四種方式。在審核項目用海時,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其中填海造地項目用海應當征求發改、國土及有關涉海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軍事用海的,應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審核內容包括:
  a.項目用海是否在需報省政府批准範圍內;
  b.填海造地項目是否已經獲得省政府批准;
  c.項目用海申請、受理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
  d.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及有關規劃;
  e.項目用海是否與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相協調;
  f.項目用海是否影響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g.海域使用論證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和技術標準開展,論證結論是否切實可行;
  h.項目用海的界址、面積是否清楚,權屬有無爭議;
  i.存在的違法用海的,是否已依法查處並結案;
  j.有關部門意見是否一致;
  k.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政策。
  完成項目用海審核後,出具項目用海審核意見。項目用海審核意見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內,項目擬用海面積、位置和用途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請。
  用海報批
  海域使用申請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服務窗口提出項目用海報批申請,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申請文件及海域使用申請書;
  (2)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3)相關資信證明材料;
  (4)海域使用測量報告書(含宗海圖);
  (5)項目用海環境影響評價核准材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項目用海報批申請材料、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海經政府批准後,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向海域使用權申請人出具項目用海批覆文件。
  登記發證公告
  依法應繳納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在海域使用申請人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後,給予辦理確權、登記和發證手續。符合法律規定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條件的,在海域使用權人依法辦理相關減免手續後,方可辦理確權、登記和發證手續。
  經政府批准的項目用海,凡不違反保密規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完成登記和發證手續起1個月內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原標題:詳解海南填海造地用海審批程序 分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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