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張釗 實習生 戴曉詩 通訊員 史慧敏 陳亮 每年6-10月份,用人單位須向在高溫條件下勞動的員工發放高溫補貼。但部分用人單位認為高溫補貼只是可發可不發的單位福利。近年來,涉及高溫補貼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高居不下。以從化法院為例,2012年審理此類案件90件,2013年審理101件,2014年截至7月審理95件。
  阿偉(化名)曾在一家生產防護用品的企業做工,2013年6月,他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
  阿偉認為,公司應向他支付近兩年的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稱,公司在生產車間內裝有中央空調,夏季高溫工作的時間都開著空調,工作環境溫度在25-28℃之間,車間的勞動者並未在高溫環境下工作。
  阿偉反駁,車間雖然安裝了中央空調,但大多數工作時間都未開,以至於很多工人在夏天都只能自帶風扇。
  雙方各執一詞,根據相關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舉證,且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二年的高溫津貼發放情況。
  阿偉要求公司支付2011和2012兩年的高溫補貼。該公司提交了2012年的證明,仲裁委採信了,但公司未能提交2011年的相關證據,所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最終,仲裁委裁決用人單位應支付阿偉2011年的高溫津貼。  (原標題:高溫補貼發沒發?用人單位自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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